知否研习

大六壬灵觉经 · 第一卷

比用课又名知一

原文

比用课又名知一

译文

比用课又名知一

原文认为比用课(又称知一课)的核心规则是:当四课中出现两个或以上下贼上或上克下的情况时,需根据日干的阴阳属性,选取与日干阴阳同类的课神作为初传(用神),舍弃不同类者。作者主张此课式多关联亲友邻里之事,占断需结合神将吉凶,并强调‘知一’需专一取舍、避免两端犹豫。

原文

歌曰:“比用课如何,贼上有两位。无贼有两克,先别阴阳类。阳日比阳神,阴日阴神随。比者为用初。不比弃不为。”

译文

歌诀说:“比用课的情形是怎样的呢?当存在贼克(即下贼上或上克下)且有两个可取用的克神时,或无贼克而有两个遥克(即上下相克但非相邻之克)时,须先辨别日干的阴阳类别。阳日取与日干同属阳性的神,阴日取与日干同属阴性的神。与日干阴阳相比和者作为初传。不与日干相比和者则舍弃,不予取用。”

研习提示

原文认为比用课(又称知一课)的核心规则是:当四课中出现两个或以上下贼上或上克下的情况时,需根据日干的阴阳属性,选取与日干阴阳同类的课神作为初传(用神),舍弃不同类者。作者主张此课式多关联亲友邻里之事,占断需结合神将吉凶,并强调‘知一’需专一取舍、避免两端犹豫。

取用规则

原文明确要求:当克贼课神多于一个时,必须按日干阴阳选取同类神为初传,不同类者弃用。

课名由来

作者解释‘知一课’名称源于在多个克贼课神中辨识唯一‘相比’者而取用。

事象关联

原文多次指出比用课所占之事多起于亲邻同类,如婚姻、失物、盗贼等与身边人相关。

原文

四课中有二三位下贼上,或二三位上克下者,必取何者与日辰相比,取其相比者为用,其不比者弃之。比者,同也。阳神与阳干同类,阴神与阴干同类,如君子与君子同类,小人与小人同类,则一气相通,故因其同类而用之,是以名曰比用。课又曰知一课,盖于克贼众多之中知其一比而用之也。

译文

在四课之中,若有两三位出现下贼上(指地支克天干),或两三位出现上克下(指天干克地支)的情况,则必须选取其中与日辰(日干)相比(即同类)者作为用神,不相比者则舍弃。所谓“比”,即是同类之意。阳神(四课中阳性的地支)与阳干同类,阴神(四课中阴性的地支)与阴干同类,如同君子与君子同类,小人与小人同类,如此则一气相通,故依据其同类关系而取用,因此称为“比用”。此课式又名“知一课”,盖因在克贼(即下贼上或上克下)情况众多之时,能辨识出唯一相比者而取用之故。

原文

断曰:知一是如何,用神今日比,婚姻失和谐,事缘同类起。逃走不远去,失物邻人取,论讼和允好,为事尚狐疑。

译文

占断说:若遇“知一”课(即比用课),其用神取与占卜当日日干相比(即比用)之象,则:婚姻易失和谐,事端多由同类(指与日干阴阳或五行属性相同者)引发;逃走之人行踪不远,遗失之物多为邻人所取;诉讼之事以和解为宜,然行事之际仍多犹豫狐疑。

原文

又曰:二上来克下,盗贼在逡巡。小心须防备,简慢祸惹迍。若言失脱去,闭口课中寻。

译文

又说:若两个上神克下神,主盗贼之事正在徘徊游移。须谨慎防备,若疏忽怠慢,灾祸(迍:困厄、祸患)便易招致。若占问失脱(即物品遗失),则当于闭口课(大六壬中一种主事隐伏、言语闭塞的课式)中推寻。

原文

又曰:知一之课比处用,事来多起在亲邻。用将相寻干伴侣,亦有遗亡逃走因。四课若还见不备,阴私伏匿不干身。占人有伴意不动,财物双双有合论。结交朋友无两心,求谋何必再三伸。

译文

又说:知一课式(即比用课,取与日干阴阳属性相同之课为用),所占之事多起于亲戚邻里之间。用神天将(初传所乘天将)相互寻觅与日干为伴侣(即同类)之课,亦主遗失、逃亡之因。若四课出现不备(即四课不全),则阴私伏匿之事与自身无涉。占问者若有伴侣,则心意安定不动;财物成双,有相合之论。结交朋友无有二心,谋求之事何必再三申说。

原文

孔明曰:比者忧在内,不比者忧在外。比者,事近而速;不比者,事远而迟。故取其内近者占之,舍其外远者后图焉。”经曰:“知一则二事不成。”是不可图贪二事也。所谓二事者,非仅两件事。凡事物纷至,及众论什投要之,不过两端耳。必乘其明知独见得,是择取其一者而用之,不为二三所惑,方是知之之义也。则一之机自我执矣。”又经曰:“比者为忧”,言祸福之切于身,不专言忧也。不比者为喜,言祸福之不关己,不是不比为可喜而趋之也。上克下同类相妒,朋友谗佞,祸从外来,利客不利主,夫妻相妒,或因妻财妒讼,诅咒不利,贼不出邑里,利主不利客。

译文

孔明说:“比用的情形(指大六壬课式中取与日干阴阳属性相同的地支为用),忧患在于内部;非比用的情形,忧患在于外部。比用的情形,事情切近而迅速发生;非比用的情形,事情遥远而迟缓发生。因此,应选取内部切近之事进行占断,舍弃外部遥远之事留待后续谋划。”经文说:“知一则二事不成。”意为不可贪图同时谋划两件事。所谓“二事”,并非仅指两件具体事务;凡遇事物纷至沓来、众议杂陈,归根结底不过归于两端。必须凭借自身明晰独到的判断,择其一端而用之,不为纷杂歧见所惑,方为“知”的真义。如此,则专一之机枢由己执掌。又有经文云:“比者为忧”,是言祸福切身相关,并非专指忧患;“不比者为喜”,是言祸福与己无直接关涉,并非谓非比用即可欣然趋就。上克下(指课传中上神克下神)主同类相妒,朋友生谗佞,祸自外来,利客不利主;夫妻相妒,或因妻、财引发妒讼,遭诅咒则不利;贼不出邑里,利主不利客。

原文

李卫公曰:“上为外,下为内,二上克下,主外人谋害。事起于内,凶将加临,主男子盗贼侵掠、失脱等事。吉事将败,凶事渐深。象易之需课九三曰‘需于泥,致寇至。’之凶也。”

译文

李卫公说:“上(指四课三传中的上神位置)主外,下(指下神位置)主内。若出现‘二上克下’(即两个上神克下神)之象,主外人图谋加害;事端起于内部,若凶将(指螣蛇、白虎等凶恶天将)加临(降临于相关课位),主预示男子、盗贼侵扰掠夺、财物失脱等事。吉事将败,凶事渐深。此象对应《易经》需课(即需卦)九三爻辞所言‘需于泥,致寇至’之凶兆。”

原文

袁天罡曰:“知亦有偏知生弊之敝,一亦有执一不通之弊。或恂利忘害,则是执迷,居安忘危,谓不逢变,或执滞多门,昧于取舍,首鼠两端,不知所从,知一昧二,虑此昧彼,偏见蔽明,察近失远,如狐之涉水,鹿之生疑,则失知一之义,其凶必矣。”故凡事必合一心帮力而求,知权变,有定守而始得顺遂。凡事缘亲友兄弟上事,不论吉凶皆涉此等人。又主狐疑,不能达权通变也。

译文

袁天罡说:“认知亦有偏于一隅而产生弊病的隐患,专守一端亦有固执不通之弊。或贪利忘害,此乃执迷;居安忘危,自谓不逢变故;或拘泥多途,昧于取舍,首鼠两端,莫知所从;知其一而昧其二,虑此而失彼,偏见蔽明,察近而遗远,如狐涉水之疑,鹿遇险而生惑,则失‘知一’(大六壬课式名,主专一明察之义)之旨,其凶必至。”故凡事须同心协力、借助外助以求,通晓权变,持守定见,方得顺遂。凡因亲友、兄弟所涉之事,不论吉凶,皆关此等人。又主(预示)狐疑不决,不能达权通变。

原文

邵氏曰:“知一而不知二。知者,喜我之知见,不知者,嫉我为仇雠。主恩中生害,凡事宜舍远就近,舍疏就亲,事贵和同,多观于同类,又主吉凶之事皆有两端。”经曰:“二克二贼,知一总名。神将凶而祸不单行,神将吉而福祥又至。”

译文

邵氏说:“只知‘知一’而不知‘二’。知晓(此理)者,因我的见解而心生欢喜;不知(此理)者,反生嫉妒,视我为仇敌。此事主示恩情之中暗藏祸害,凡所行事,宜舍远就近,舍疏就亲,贵在和谐同心,多察同类之象,又主吉凶之事皆含两端。”经中言:“二克二贼,总名‘知一’。神将呈凶,则祸不单行;神将呈吉,则福祥亦至。”

原文

《观月经》以三上克下为长幼课,三下贼上为度厄课,虽有二课之异,但取一亦必依知一课而取三传也。长幼度厄课详于凶吉门课,此不及详。大略所谓发用子孙忧小幼,发用父母忧尊长,发用妻财忧妻妾,传入长生则吉,传入休囚死墓则凶。

译文

《观月经》将“三上克下”(指四课中出现三个上克下的课式)称为“长幼课”,将“三下贼上”(指四课中出现三个下贼上的课式)称为“度厄课”。虽有此二课之别,但取用其一时,仍须依“知一课”之法推取三传。长幼课与度厄课的详论见于“凶吉门课”,此处不作详述。大略而言:发用(初传)为子孙,主忧小幼;发用为父母,主忧尊长;发用为妻财,主忧妻妾;三传若传入长生之地则吉,传入休、囚、死、墓之地则凶。

本资料用于传统文化研习,不应作为现实决策或吉凶保证。